爆炸性危险物质分类
我国将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
I 类:矿井甲烷;
II 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
III 类:爆炸性粉尘和纤维。
爆炸的基本条件
1 ) 爆炸性物质: 能与氧气 ( 空气 ) 反应的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
◎ 气体:氢气,乙炔,甲烷等;
◎ 液体:酒精,汽油;
◎ 固体:粉尘,纤维粉尘等。
空气 / 氧气。
点燃源: 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火花、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
2 ) 防爆爆炸的必要条件:
避免形成爆炸性环境:
◎ 防止化工厂、炼油厂中爆炸性和易燃性的物质可能引起的爆炸;
◎ 设备和管道因密封不良而引起爆炸性或易燃性物质外逸;
◎ 消除可能的点燃源:遇到仪表的电气接点和电气设备短路时形成的火花,都可能引起爆炸或燃烧。
危险区域的划分
气体环境:
我国与IEC标准一样,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可划分为 3 个区域,即0区、1区和 2区。对应的定义如下:
◎ 0 区:在正常情况下,易爆气体始终或长时间存在 ; 连续地存在危险性大于 1000 小时/每年的区域;
◎ 1 区:易燃气体在仪表的正当工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或存在 ; 断续地存在危险性 10~1000 小时/每年的区域;
◎ 2 区:一般情形下,不存在易燃气体且即使偶尔发生,其存在时间亦很短 ; 事故状态下存在的危险性 0.1~10小时/每年的区域;
非危险区域(1 小时/每年以下)
粉尘环境:
对于粉尘场所,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进行划分为以下三个区域,即 20、21 和 22 区。
◎ 20 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 / 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
◎ 21 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 20 区的场所;
◎ 22 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I 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II 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其他环境用电设备,按爆炸性气体的特性,隔爆型和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又分为 IIA、IIB 和 IIC 类。
标志 IIB 的设备可适用于 IIA 设备的使用条件;标记 IIC 的设备可适用于 IIA、IIB 的使用条件。